盐城看守所

人气指数:632 页面更新时间:2016-07-18 03:35
网站介绍

盐城看守所官网提供看守所的规模概况、工作办事指南、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是看守所的信息发布平台。看守所占地面积80亩,建筑面积9400平方米。现有民警53人,所领导5人,下设管教、看守和综合3个队。是我市的大型看守所。

获得荣誉:近年来,盐城市看守所在党委、政府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根据局党委的决策,始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的方针,以监所安全工作为基础,以创建等级化看守所为抓手,创新发展,拼搏奋进,各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0年以来,先后被授予省、市“青少年维权岗”和市级“文明单位”称号,两次被市局评为先进集体;党支部被市级机关工委评为模范党支部和工作先进集体。取得了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双丰收。

盐城市看守所办事指南:

一、看守所民警职权范围

1、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人身和物品安全检查。

2、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管理和教育。

3、依法使用和武器。

4、处置危害看守所安全的事件。

5、法律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看守所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严重不负责造成在押人员脱逃。

2、刑讯逼供或者侮辱、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殴打或者唆使、纵容他人殴打在押人员。

4、索要、收受、侵占在押人员及其亲友的财物。

5、违反规定为在押人员传递信息或者物品,安排会见。

6、将管理在押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7、泄露看守所工作秘密。

8、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看守所关押对象有哪些

1、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尚未交付执行的罪犯。

3、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罪犯。

4、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5、公安、司法机关在押解或追捕逃犯中需要暂时寄押的在押人员。

四、看守所对哪些人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有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害性的除外。

3、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五、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财物如何保管

1、清点登记。

(1)在入所时检查出违禁品依法予以没收;

(2)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当场制作记录,被羁押人签字或捺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时携带的禁止带入监室内的其他非日常使用的物品以及后来其亲属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并由看守人员和被羁押人签名或捺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2、财物保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3、如数归还。

(1)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审结出所时,应将代为保管的财物全部归还本人或转到监狱等有关单位。

(2)对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应当暂时保管。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被捕获归案的,一年后上缴财政部门处理。

(3)对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或者已执行死刑的罪犯的财物,按规定通知其家属,路远无法通知的,也可以代为寄去。如无家属,或者在一年内无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后逾期一年不来领取的,上缴财政部门处理。上缴财物的收据,要归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保存备查。

六、对在押人员的奖励、立功、自首,看守所如何处理

看守所建有在押人员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在押人员奖励的依据。

1、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一是一贯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二是自觉搞好内务卫生和环境卫生的;三是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2、在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以处罚:

(1)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

(2)揭发他在押人员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

(3)劝阻、制止他人行凶、逃跑、自杀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4)其他立功表现。

七、在押人员应遵守的基本规范是什么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弃恶向善,改邪归正的正确态度。

2、严格遵守监规和看守所有关规定,服从看守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3、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和预谋实施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4、搞好个人卫生和监室卫生,爱护公物,努力学习,讲文明,懂礼貌。

八、看守所怎样组织在押人员生产劳动

1、在保证安全和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组织在押人员进行适当的生产劳动。

2、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合理组织劳动,使其矫正恶习,养成劳动习惯,学会生产技能,并为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

3、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应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工作时间。罪犯有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权利。

4、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看守所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对在押人员哪些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给予处罚

在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给予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可以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予以禁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监规、经教育不改的。

2、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

3、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欺侮其他在押人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

6、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

7、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

8、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看守所对符合什么条件的在押人员可以使用

1、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乱、脱逃、自杀的在押人员,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及出外就医、提讯、押解途中,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十一、对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涉嫌犯罪如何处理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涉嫌犯罪的,由看守所调查后移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1)脱逃或者组织脱逃。

(2)伤害他人身体。

(3)破坏监管秩序。

(4)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在押人员罪。

(5)其他犯罪行为。

2、留所服刑罪犯在服刑期间犯罪怎样进行处理?

(1)留所服刑罪犯有服刑期间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2)对留所服刑罪犯在看守所内犯罪的案件,由看守所进行后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怎么办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将其请求转送案件主管机关。

2、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递交的法律援助申请,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且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协助提供有关材料。

3、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聘请律师。

十三、辩护人或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须持哪些证件

律师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其他辩护人请求会见被羁押的在押人员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律师和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必须在看守所里会见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给予方便,并进行戒护,保证安全。会见结束后,应当将在押人员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监。

十四、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强制措施法定期限采取的措施。

看守所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羁押期限即将到期而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应当通知办案机关迅速审结;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应当将情况报告人民检察院。

十五、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出看守所?

1、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应当投送监狱执行。

2、对于依法释放的人员,看守所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释放通知文书,办理释放手续。释放被羁押人,看守所应发给释放证明。

3、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缓期执行的罪犯,刑满到期后,必须到看守所来办理释放手续。

十六、看守所对在押人员近亲属送物的规定

1、看守所每个正常工作日的上午9时至11时为收物时间。地点在看守所收物会见室。

2、对在押人员近亲属寄送的物品,看守所要严格检查。经检查同意接收的物品、现金,按规定详细登记,并由送钱、物人签字。对于不接收的物品,要求其亲属带回或登记后予以退回,对于违禁物品要予以扣留。

十七、在押人员请假、探视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回家探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

2、留所服刑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看守所根据其亲属申请、当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回家探视审批表》,报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由其亲属到看守所接、送罪犯。留所服刑罪犯请假的假期一般三至五天,长不得超过七天。表现不好和有现实危险的罪犯不得准假。

3、判处拘役的犯人在看守所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路费自理。

十八、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规定

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在押人员与近亲属会见,由在押人员近亲属向办案机关申请,有关呈批手续由办案机关负责办理。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在押人员与其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属以及外国的近亲属会见、通信,或者外国籍在押人员与其近亲属、监护人及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界通信,均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或者国家安全厅、局批准。

未决犯会见近亲属,由办案人员持批准会见的证明文件与看守所联系办理。会见由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对外国籍在押人员、少数民族在押人员和聋、哑在押人员,还需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在押人员收发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经检查,对没有发现问题的信件即可发出或交给在押人员本人;如果发现有碍、起诉、审判内容的信件,应予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看守所未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则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

2、留所服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

留所服刑罪犯与近亲属会见,一般每月不超过一次,每次一般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得超过3人。会见时,看守人员要在场监视,宣布纪律,并进行登记。

留所服刑罪犯因违反监规在禁闭期间,原则上不允许其会见近亲属。有特殊情况会见其近亲属的,应当经过看守所长批准。

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与其近亲属通信。但发收的信件,一律要经过看守干警检查,发现有碍监管或散布反动言论内容的,应予扣留,并做严肃处理。

3、判决已生效的罪犯未投送之前可以接见一次。接见时间不得超过半小时,会见时近亲属不得超过3人。

十九、看守所在押人员主要的权利

一、在押人员有哪些主要的权利?

1、人身权利。

2、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3、选举权。

4、宗教信仰自由权。

5、基本生活保障权。

6、卫生保健权。

7、检举、控告、申诉权。

8、取得赔偿权。

9、与近亲属会见和通信的权利。

10、立功受奖的权利。

11、刑事诉讼的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1、生命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被羁押,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依然享有生命权。即使是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人民法院未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并立即执行前仍享有生命权,绝不准任意侵犯。

2、健康权,即生命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健康权主要指不受刑讯逼供、殴打或体罚虐待。

3、人格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嘲弄、侮辱、谩骂、体罚、虐待。

三、在押人员如何行使选举权

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决定停止行使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在押人员一般在监管场所参加选举,也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参加选举;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许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四、在押人员宗教信仰自由权的内容是什么

对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民族习惯,看守所民警应当给与尊重,安排在押人员的劳动、休息和饮食起居,都要照顾到其宗教和民族的特点。在押人员也有权根据自己宗教和民族的特点提出合理要求。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行使控告与检举权

1、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看守民警对其打骂、体罚、侮辱和虐待等,在押人员有权提出书面或者口头控告。

2、有权检举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3、对看守羁押和办案工作中的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私纵案犯,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权。

4、对任何有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有检举、控告和要求依法处理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提出申诉的权力。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诉、控告、举报材料,看守所应当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准转给或转告被控告的人员。

六、在押人员取得赔偿权的内容是什么

在押人员对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七、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1、分别看管权。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

2、分别教育权。看守所应根据未成年在押人员罪嫌疑人、被告人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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